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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二级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6-04-22 电子工程学院 

 

请电子工程学院各系(实验中心)讨论后将情况汇总党政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创收是增加教育事业经费、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创收经费财务收支行为,严格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学院的创收活动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从事各类非学历、二学历教育、各类教育培训、对外智力服务、资产性服务等收益性活动。创收经费是指通过上述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学校开展的普通、成人学历教育获得的各项收入以及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二级学院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纵横向科研经费转作创收收入。

第四条 二级学院的创收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及学校相关规定,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创收经费的收入管理

第五条 二级学院的创收经费须纳入各二级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二级学院的创收项目收费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需开具收费票据的,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合法票据,不准自行购买、印制或借用其他票据;须缴纳有关税费的应由二级学院负担。

第七条二级学院的创收经费应及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坐支和公款私存,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二级学院的创收应在学校与二级学院之间合理分配,创收结算分配比例暂按淮工院发〔2010189号《淮海工学院收费分成规定》执行如遇相关政策与形势变化需要调整的,学校将根据情况适时出台补充或调整规定。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二级学院的创收留成经费作为部门发展基金,其使用由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批。各二级学院应制定具体的创收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向其全体教职工公开,同时报学校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二级学院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项目运行费、劳务费、业务费、教育事业发展经费、奖励性绩效等方面的支出。项目运行费主要用于创收项目联系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广告费、差旅费、租车费、办公费、水电费、设施维护费、房屋设备租金、场地费等支出;劳务费主要用于创收项目的直接劳务成本、项目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相关工作的专家评审费等支出;业务费主要用于创收项目运营的工作餐、必要的公务接待等支出;教育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用于弥补二级学院日常办公经费不足、改善教学、科研、学科及专业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及办公条件等支出,其中,涉及资产购置的须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奖励性绩效纳入教职工年度绩效性奖励合并发放。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精打细算,努力降低项目运行费与劳务费,严格控制业务费。收入的10%作为二级学院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拨入二级学院的教学业务费。10万元以下的创收项目,业务费占比不得超过收入的15%,且最高不能超过1万元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创收项目,业务费占比不得超过收入的10%,且最高不能超过3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创收项目,业务费占比不得超过收入的6%,且最高不能超过5万元。奖励性绩效的发放应有客观合理的依据与标准,二级学院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创收经费的当年使用结余,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受学校零基预算约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须加强创收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应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负责,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规定,强化财经纪律的底线意识与红线意识。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应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必须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创收经费收支明细及结余情况,并依法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直属单位与科研平台的创收经费参照本办法管理。对于个别特殊项目的创收经费管理,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6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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